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嫌犯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提起公诉的职责通常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现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且未及时归还,抑或是将所挪用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等情况,经过侦查程序确认之后,由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案件进行细致严谨的审查和研究,以确定是否应向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公诉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本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不符合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自行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逮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通知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