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当犯罪嫌疑人身处于看守所之中时,他们的律师有权与其进行会面交流。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内的既定条文规定,在被关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均有权力指派自己的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而作为其辩护人的律师,则享有在看守所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的权利,以便深入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为他们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同时还能代表他们进行申诉、控告等法律行为。
至于具体的会面流程和相关要求,都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看守所内部的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