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罪混合性犯罪的认定主要是基于行为者是否同时触犯了受贿与玩忽职守两项罪名,另外,行为者在促成这两宗罪行中是否具备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也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若受贿行为成为引发或者影响行为者在特定公职岗位上玩忽职责履行的诱因,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混合式犯罪。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将依照案情事实进行详细研判,有可能会对被告人分立两罪进行量刑,也有可能适用从一重罪进行判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则主要涉及到有关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当上述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活动产生关联时,社会大众及司法机构将会参照刑法学原理以及具体案件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