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刑事拘留并非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故无法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对此项措施进行质疑。刑事拘留乃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该项行动由公安机关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其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和推进。若当事人对于刑事拘留措施持有异议或疑虑,一般而言可考虑采取以下几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首先,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可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诉请求;
最后,亦可在后续的刑事审判过程中,通过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