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旦诈骗案嫌犯遭到拘留或是逮捕,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文规定,其必须在48小时之内获得律师的首轮接洽机会。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自被公诉机关展开首次讯问,或遭遇警方强制措施之时,便拥有了指定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在与在押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时,侦查机关因处理案件需要,可酌情派出有关人员陪同参与。因此,一旦某位嫌疑人成为行踪受限的对象,他们便有资格立即委任律师,并在合理期限内安排会面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