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如在保证诉讼保全期间,我们发现当事人或者被告人还有其他未被正式控告和审理的犯罪行为(简称“漏罪”)存在,那么法律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强制程序进行调整,甚至需要重新审视申请诉讼保全以作出新的决策。这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待审理的新涉案罪名的轻重程度、很可能会实施进一步犯罪活动的可能性,以及案件的特殊性等等。关键之处在于,是否仍然满足诉讼保全的法定要求,例如防止其再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