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所设定的最高时长普遍为三十七日,这其中涵盖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期间,该时间段的拘留期最大限制可以达到三十天;
同时,也包括了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期间,其最长拘留期则可达七天之久。这些时长的设置均以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为准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