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来分析一下“不解救被绑架妇女儿童罪”这一犯罪的构成要素:
首先,该犯罪的责任主体应由承担着解救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例如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备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故意心态,也就是说他们应当清楚地知道有被绑架的妇女儿童需要得到解救,但却没有采取任何积极的行动或者表现出消极的态度;
再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不履行解救职责的行为,也就是在接收到有关报案或者了解到相关情况之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解救那些被绑架的妇女儿童;
最后,该犯罪的危害结果必须是已经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或者直接导致了被绑架者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或者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对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家属提出解救要求的,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解救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