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批准进行取保候审期间内,倘若相关案件被检察机关退回了两次审理,这通常预示着此案尚有诸多方面需要深入调查或者存在证据不足的状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当检察机关发现犯罪事实不够清晰明了、证据存在缺失时,有权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以进行补充侦查工作。
然而,若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无法获取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或者不满足起诉的法定条件,那么检察机关便有可能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在此种情形下,涉案人员通常会得到释放,但是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直到整个案件得到最终的处理结果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