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被指派使用者在交付所需金额的保证金并由相关人员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在审判过程中得以暂时恢复人身自由,并在保证配合调查工作的前提下,继续完成其他事务性工作如维持正常生活等事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并非代表被采用该措施之人享有绝对自由,因为如果他们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出现了新的证据显示他们有潜在的逃避法律追究的可能性,那么司法机构有权依法将其重新收押。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时,应及时进行纠正。对于那些在取保候审之后仍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立即执行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