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的过程中,若经审查发现不应进行拘留或犯罪嫌疑人存在特定的法律情形(譬如符合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的条件),依照相关法规是有权对其予以释放的。举例来说,调查机构在执行拘留之后,如果发现确无充足证据证实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亦或是犯罪嫌疑人体内有自首、立功等可以减轻罪行的因素存在,那么它们就有可能会采取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嫌疑人的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