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指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及方式如下:
首先,对于行为人实施此项罪行者,应面临拘役以及相应罚金的惩罚;
其次,倘若此类违法者因为自身的危险驾驶行为而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使得交通肇事行为上升至其他犯罪行为层次的话,则应当根据情节恶劣程度,适用更为严厉的法律,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