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网络通辑并非等同于刑事拘留,其乃公安机关为追捕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为实现之手段。被列为网络通缉对象者,并不必然表明其已身陷刑事拘留,可能仍处于未被拘捕或者在逃状态。刑事拘留乃是警方在特定情势之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往往在正式逮捕之后执行,以期展开更为深入的犯罪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