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未设置特定的时间限制,但是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相关规则与程序。通常来讲,律师有权在侦查进程、审查起诉阶段以及裁决审判期间与涉事人员接触交流,并且办事处预约协商也是必要的步骤之一。在现有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律师应该保证其活动尽可能地安排在工作日内的正常工作时段,同时要尊重并服从监管场所的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