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式的法律术语为“涉嫌协助或主导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锁定了对于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及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以及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实际行动上的帮助这样一种非法行径的惩罚。这一法律条文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明确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之辅助行为,以遏制犯罪活动的蔓延和扩散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