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逮捕期间内,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宣告有罪,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威胁的情况下;或者该犯罪嫌疑人身患重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亦或是正在孕育或哺乳子女的妇女,经审查判断,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后,能够确保社会秩序不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此种情况下,便可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