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引致危险驾驶罪相关车辆处理事宜的,一般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循法律规定来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一百一十二条内容,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所扣留的违法车辆进行处理之后,仍然发现其中存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或者无法联系到所有者或驾驶员的话,便有权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当公告期满且仍未有任何人员前来认领时,该车辆将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上缴国库处理。在此提醒各位,针对车辆的具体处理方式可能因案情的特殊性而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所载货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公告查找所有人;对无法通知或者公告后三十日内仍未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处理。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