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监狱的监管环境之下,涉嫌触犯刑法的被告或者被指控者有权利在法庭审理之前聘请专业的律师来代表他们进行辩护及交流。一般的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当律师得到客户的授权之后,他必须携带相关的法律文件【比如他的律师职业资格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许可证等等】前往该看守所提出会见请求。
其次,在看守所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确认无误之后,他们将会为律师安排一个合适的会见时间。
然后,律师在约定好的时间到达看守所以后,将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在这个过程中,律师有权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以及收集有利于辩护的证据等等。
最后,在会见结束之后,律师可能需要向看守所提交一份关于此次会见内容的详细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