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若对于在知晓对方以信息网络为媒介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实施接入互联网、托管服务器、存储数据、传递通信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在线广告宣传、支付流程结算等协助的行为,均应被视为违法,并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倘若涉及的违法金额达到了30,000元人民币以上,而该行为又具有显著的严重性质,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