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刑拘的法定最高时限一般定为37个自然日。
其中,涵盖了公安机关在初次展开调查搜证过程中所能实施的最长拘留期限,即3个自然日,以及后续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的拘留期限,这个可延长到的最长期限则为7个自然日。
此外,还需加上提请批准逮捕程序所需要的时间,最长不可超过20个自然日,所以加起来的总和,总共不能超出37个自然日。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计算方法仅适用于大部分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会有例外情况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