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包含但不限于因过量饮酒后进行机动车驾驶、在道路上展开疯狂竞速等恶劣行为在内的犯罪行为。针对这类违法行为,相关司法机构一般会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施以拘留、罚款的惩治措施。
其中,拘留期限一般介于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设立该罪名的初衷在于维护社会大众的交通安全权益,对那些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严重行为予以强有力打击和遏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