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若通过拨打派出所的电话进行涉案情况的报告并不等同于自首。所谓自首,即是指犯罪嫌疑人事先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在公安机关的询问过程中,诚实地交代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这是一种积极主动地接受法律制裁的表现。
然而,当派出所主动致电犯罪嫌疑人时,这种情况并不符合自首的主动性与自愿性的基本要求。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在接收到派出所的电话之后,能够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地陈述自己的罪行,那么他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