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则该事项可由其实际居所地的公安部门负责实施。也就是说,只要在法律框架内符合相关条件,那么对于取保候审的执行过程而言,并不仅限于案件发生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而是可以跨越至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居住地区域进行操作。因此,跨县执行取保候审是完全可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