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众多合法手段中,对于已过取保候审期者,我国政府通常并未考虑给予经济补偿。取保候审,系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法律强制措施。
然而,强制措施一旦执行完毕,即意味着不再起到限制人身自由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国家赔偿问题并未得到充分关注,除非因公权力的非法行使而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例如错误的逮捕或拘留,才有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申请相应的赔偿。
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也与取保候审本身的期限结束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