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拘押的期限,一般会限制在37日内。这个期限内包含了侦查机关所进行的两次延长,第一次可以延长至最多不超过14日;而第二次则能够再次延长,最长时限可达15天。
然而,这只是对普遍情况的概括性规定,具体的拘留时长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状况及侦查的实际需求来灵活确定。若拘押期结束后,犯罪嫌疑人身心受到损害,或可能逃脱法网,抓捕工作将继续进行,并由检察院接手进行审查起诉,此时便已脱离了拘留阶段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