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拘期间路途中的时间是否应当计算在拘留期限内,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判断。通常来讲,若刑事拘留期间的路途中时间是由公安部门在依照法律程序实施拘留措施时所引发的,那么这段时间理应纳入拘留期限统计范围之内;
然而,倘若由于其他并非公安部门的因素所导致的路途时间延长,如被拘留者自行前往公安部门接受拘押时所耗费的时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拘留期限有可能不被计算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