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提及的在取保候审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资金”,实际上主要特指押金。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阶段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且没有进行任何试图规避司法调查、起诉及审判的行为,更未被发现有新的违法行动,那么在相应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该部分保证金便可依法获得退还。而关于申请退还保证金这一环节的具体流程,一般涵盖了如下几个严谨有序的步骤:
首先,需由作为担保人的个人或由犯罪嫌疑人、被告本人向原先作出决定的机构申请退还保证金;进一步地,经过原决定机关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如认定符合退款标准,则会做出予以退还的最终决议;
最后,该笔资金将由最初收取此笔款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返还给申请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