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强奸罪的相关条款主要聚焦于男子对女子实施的性侵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所谓强奸罪便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故此,若是婚姻存续期间,妻子以暴力、威胁或其它不当手段强迫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则并不符合刑法所定义的强奸罪范畴。这主要源于我国刑法在界定强奸罪的过程中,并未充分考虑到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