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关于是否应批准逮捕或者核准取保候审的决策,通常由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书面申请批准逮捕请求后的七个自然日之内做出相应决定。若检察官的最终裁决结果为不予批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则有可能被建议或者直接执行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何时实施此类措施并无明确规定的时间限制,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经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取保候审,相关部门将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