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行为类型,依序归纳如下:
首先是在信用卡的交易过程中,利用伪造或者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提现;
其次是在未经持卡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通过冒充他人身份的方式来获取信用卡的使用权;
第三种行为则是恶意透支,具体表现为在规定的额度或者期限内未能按时偿还欠款,并且存在故意躲避债务的企图;
最后一种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从发卡银行处获得信用额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