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证人在案件中签署证言并不能对被调查者或者被告进行取保候审产生直接的影响和作用。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司法裁决措施,主要运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案件之中,其目的在于确保这些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出席随后的庭审过程,以保证司法公正与合法权益的维护。相较之下,对于证人而言,他们并不需要参与到这个法律程序之中来。法院或者公安机构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嫌疑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才会作出是否给予相应嫌疑人或被告取保候审权利的最终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