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案人员,不论是被控告者还是被告方,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涉及新的犯罪行为或者违背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而遭逮捕时,公安机构、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都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他们继续关押的必要性进行重新评估。在这种状况下,原先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有可能会被取消,涉案人员将会面临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律程序,并接受更深入的调查与审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往往意味着先前所采取的保证手段已经无法充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