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程序结束后,侦查机构通常享有30日的调查时限(若涉及流窜作案、屡次犯罪或团伙活动等复杂情况,则可延长至37日)。随后,该案件将被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这一流程通常不会超过一个自然月。
如若检察机关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充收集,但此类情况最多只能发生两次,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因此,从拘留开始直至得出初步结论,整个过程可能需要数月之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