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旦犯罪嫌疑人遭受警方逮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享有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与此同时,侦查机关同样有职责、有义务去保障律师对嫌疑人的会见之权益。
然而,倘若案件存在某些特殊情况或因素导致律师无法接触到嫌疑人,那么这无疑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文规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律师有权随时安排并实施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面工作,除非牵涉到机密级别的国家安全事宜,亦或是可能干扰司法调查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境。当然,即便身处此类特殊的限制之下,整个操作流程仍然必须严格遵循国务院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有丝毫的逾越和违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