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所有的经济类案件都需要采用刑事拘留的手段来进行处理。实际情况中,对经济案件的处置方式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案件的严重程度、涉案的金额大小以及罪行的类别等等。一般而言,当被告涉嫌参与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例如诈骗、贪污、洗钱等行为,并且存在逃逸或销毁关键证据等潜在威胁时,便可能被实施刑拘措施。
然而,对于某些简单轻微的经济矛盾纠纷,我们则会选择借助民事诉讼的途径来予以解决,此时并不会涉及到刑事拘留方面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