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贵州省境内适用侵占罪的相关判罚准则,必须依据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七十条所明确规定的侵占罪,意即指将原本作为代为保管之用的他人财产擅自据为己有,且涉及到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同时还存在着拒绝归还的不当行为。对于这个“数额较大”的定义,一般的理解和掌握方式是,各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会根据其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幅度之内进行具体的设定。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将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界定在了六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范围内。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具体的数额标准应当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司法解释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