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接受了委托事宜之后,律师有权迅速地与涉嫌犯罪或者被定罪之人进行见面交谈,并无明确的时效性规定。律师获准的会见权力,被视为保护被告方各项法定权益的关键环节之一。通常情况下,律师可以在案件的调查阶段首次接触到被告,并且在此之后,他们还可以多次与被告进行面谈交流,以期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及为辩护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