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判处三个月刑期的情况而言,它通常并不属于刑事拘留的范畴,然而却属于较短时间内的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手段,主要应用于案件的侦查过程当中,并且其最长期限不得超出37日之久。相较之下,有期徒刑则是由法院针对犯罪行为所做出的最终裁决结果,其中三个月的刑罚已然属于较为轻微的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相关条款: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