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青岛市,一旦某位当事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其辩护律师有权在案件侦查阶段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服务。然而,辩护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面对面探访活动通常并不被允许。虽然律师有机会与嫌疑人进行某个时段内的私密会见交流,但是这必须得到侦查部门的正式许可,并且需在侦查人员现场监督的情境之下进行。此举的主要目的在于深入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为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