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律令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若审判机关发现某项事务存在由于当事人单方面或者由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困难乃至对当事人利益产生进一步损害的可能性,则可依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裁决对其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即便当事人未曾提出相关申请,审判机关在必要时刻亦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当债务到期而未能偿还且符合上述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审判机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