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军事保卫机关处理相关案例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各项规条。
其中所提及的取保候审,这乃是刑事诉讼环节中所采用的一种必要强制手段,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身负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责,又或是可能被判处罚金刑以上,但倘若对其执行取保候审则并不足以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危害产生的此类人士。在实行取保候审期间,我国军事保卫机关会竭力保证犯罪嫌疑人不出现任何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等行为,同时,杜绝其对社会公众秩序造成任何形式的干扰与破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