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经过双方调解之后,是否必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完全依赖于案件本身所呈现出的具体情节以及法律条款的适用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获得相当程度的宽容理解,并且其自身并不存在对公众构成显著威胁的可能性时,法院或者检察机构有可能慎重选择放弃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
然而,这样的决策需符合司法机关严谨准确的对个案情况的评估判断。在此基础上,若仍然认定取保候审是维护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必经步骤,那么司法机关依旧会坚决贯彻执行这一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