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广东省内,辩护律师在面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际,通常可以实施如下几项具体操作:
1.深入了解案情概况:通过与当事人展开充分交流,详尽了解案件的全部细节以及可能存在的证据与信息。
2.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向当事人全面解读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协助他们更为明确地认识到自身所拥有的权益,以及潜在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3.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辩护策略,并指导当事人如何积极配合辩护工作的开展。
4.提供情感上的安抚: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以缓解其可能面临的焦虑与恐惧等负面情绪。
5.代理申请相关事项:若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提出申诉,辩护律师有权代表当事人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