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之下,实施取保候审并非唯有经过拘留过程方可实现。实际上,取保候审这种刑事司法手段,赋予了涉嫌犯罪之人以充分的权利,使其得以在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拥有合适的保证人为担保的情况下,于审判活动开始之前得到释放自由。需要注意的是,拘留作为另一种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主要为那些被认定有可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程序的嫌疑人。若经审查,嫌疑人并未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同时又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那么便可跳过拘留环节,直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