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南京市区内,关于刑事取保候审程序结束之后的律师会面次数,并未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设定明确的上限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需求,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诉求,律师有权向负责案件的司法机关申请,进而进行多次的会见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之间。而律师与上述二者之间会面的主要目的在于,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并且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