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时间上限不得超出30个自然日;而将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并申请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时间段,总计则不得超出另外的7个工作日。因此,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刑拘时间无论如何都不应超过共计37个自然日这一僅定标准。若检察机关最终未作出批捕判决,嫌疑犯人应及时得以释放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法律执行措施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