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夫妇一方因购置房产所负之债款,如其妻子不愿负担联合清偿债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如该笔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并用以支撑家庭整体生活或者生产营运,则通常被视作夫妇间的连带债务,双方皆负有清偿之义务。
然而,若得以明确证明此项欠款为个人债务,例如,在妻子未曾签署协议以及资金未实际应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其或许便无须承担还本付息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