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山东省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若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内的,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倘若数额为巨大的程度,便应对其实施至少五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可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
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我们通常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其中数额较大的范畴通常是指六万元至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而数额巨大则是指一百万元至两千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因为时间的推移以及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异而产生微小的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