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明文规定,若借款方未能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期限如期归还贷款,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向放贷方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由此可见,若借贷一方未能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偿还所欠款项,另一方有权主张由对方负责支付逾期利息。在此情况下,倘若借款人仍然坚持拒绝偿还,债权人可采取以下相应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1.通过协商方式寻求解决途径:
首先,债权人有责任主动与借款人进行有效沟通,全面了解其无法按约还款的具体原因,并且努力与之就重新设定还款方案达成共识。
2.发出书面催告书:如经过充分的沟通仍未能妥善处理问题,债权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递送催告书,明确要求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3.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若借款人依然无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全额偿还贷款本金以及逾期利息。
4.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有权申请对借款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以防止其恶意转移资产,从而保障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5.执行判决:若法院最终判定借款人须全额偿还贷款本金以及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上所有措施都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因此,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时,债权人务必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