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广西,涉及到行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大多是参照全国范围内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刑种可适用于那些预计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抑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通过实施取保候审行为又不会给社会带来较大风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针对异地案件,公安机关必须与异地执行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以保证犯罪嫌疑人都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则,同时也能受到相应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